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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一:自2021年10月15日起,在全国范围内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证书;
第二:自2022年1月1日起,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,纸质注册证书作废;
第三:自2021年10月15日起,全国范围内准予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、增项注册、重新注册、延续注册的,不再发放纸质注册证书或加贴防伪贴;
第四:聘用单位基本信息修改的,不再加贴防伪贴;
第五:因纸质注册证书遗失、污损或个人信息修改等需重新发放注册证书的,不再补发或更换纸质注册证书;
第六:电子证书与纸质注册证书并行使用期间,其注册编号同时有效;
第七:2022年1月1日起,一级建造师应重新刻制执业印章,并使用电子证书上的注册编号;
第八:各省(区、市)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创新监管模式,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,加快实现电子证书在招标投标、审批许可、项目管理、行业监管等环节的应用。
通知同时明确了开展延续注册的具体要求:
第一:一级建造师注册专业有效期已过期的,应于2021年12月15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;
第二:注册专业仍在有效期内的,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注册申请;
第三:注册专业有效期届满且未提出延续注册申请的,自2022年1月1日起注册专业失效。
一级建造师申请延续注册的,应达到继续教育要求,并对本人完成继续教育情况作出承诺。准予延续注册的注册专业,其注册专业有效期从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起计算。准予延续注册之日距65周岁不满3年的,有效期至65周岁当日。